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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珠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珠府〔2010〕142號


發(fā)布時間:2011-10-27 點擊:2797

珠府〔2010〕142號


橫琴新區(qū)管委會,各區(qū)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珠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引導和激勵我市各行各業(yè)的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升全市產品和服務質量水平,全面提高城市競爭力,推動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qū)改革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82020)》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珠海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珠海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珠海市登記注冊,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yè)內處于領先地位,并對珠海市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卓越貢獻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是指本市企業(yè)、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為原則,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jiān)督為保證,以服務我市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和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為目的,不斷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yōu)”的原則。通過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評定程序,對申報組織過往經營績效進行全面評價。堅持自愿申報,不向申報組織收費。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獲獎組織數量不超過2家(允許空缺)。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設立珠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監(jiān)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評定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設在市質監(jiān)局。
    
第八條 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管理專家、企業(yè)管理專家、行業(yè)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質監(jiān)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九條 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jiān)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并公布評定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guī)則。
  
(三)審定并公布市長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定程序。
  
(四)審定并公布評審專家組、秘書處的工作制度。
  
(五)審議推薦獲獎組織名單,確定獲獎初選組織名單,并根據公示情況提出獲獎組織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的評價細則、評定程序及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專家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并建立評審專家?guī)欤M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己?、監(jiān)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三)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和推廣工作。組織相關政府部門、行業(yè)協會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育工作。
  
(四)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實施成效的評估分析。 
   
(五)向評定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推薦獲獎組織名單。 
    
第十一條 橫琴新區(qū)管委會、各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qū)內組織的培育、發(fā)動與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珠海市注冊登記并正常運作3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形成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廣東省同行業(yè)內處于領先地位。
   
(三)具有突出的經營業(yè)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業(yè)前十位,近3年未發(fā)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yè)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yè)前列。 
   
(四)誠實守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五)獲得橫琴新區(qū)管委會、各區(qū)政府(管委會)、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市行業(yè)協會之一推薦。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yè)、環(huán)保、安全生產、能源、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規(guī)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內發(fā)生質量、安全、環(huán)保、衛(wèi)生等較大事故,或有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3年內國家、省、市監(jiān)督抽查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評定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定相關事項。秘書處向社會公布當年市長質量獎評定的相關事項及要求。   
    
(二)申報。組織根據自愿原則,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申報材料,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報秘書處。   
   
(三)資格評審。秘書處會同市有關部門對申請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聯合評審。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材料初審。秘書處對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并送評審專家組評審。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通知其在規(guī)定時限內補充完善。   
   
(五)材料評審。秘書處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秘書處應書面告知。   
  
(六)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七)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在現場評審結束后,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對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推薦獲獎組織名單報送秘書處。   
  
(八)審議公示。評定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推薦獲獎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定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ň牛彾▓笈?。評定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獲獎組織名單報請市政府審核批準后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五條 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fā)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個獲獎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組織、管理、評定、監(jiān)督、宣傳、培訓等專項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秘書處應提請評定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10年內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后3年內如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書處提請評定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組織不得申報下一屆市長質量獎。
 
(一)發(fā)生質量、安全、環(huán)保、衛(wèi)生等較大事故的。
 
(二)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對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造成較大損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地市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五)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參與推薦和評審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對外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時,必須標明獲獎年度,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獲獎稱號。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后的下兩屆不得再次申報。再次獲獎的組織,只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獲獎名額。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分享質量管理成功經驗,發(fā)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長質量獎評審機構外,本市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12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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